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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0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冉家坝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冉家坝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262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冉家坝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111号“龙湖紫都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768147。负责人:万利,区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理,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开礼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冉家坝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周开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开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审判员  冯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