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6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国岗、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岗,张文,马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382号申请人:王国岗,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张文,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马艳,女,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王国岗与张文、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国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文、马艳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张家和、王正社自愿提供其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福海新居22幢**室房屋(产权证号:瑶字第××号)为此次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国岗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文、马艳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其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翔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