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小喜与张梅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喜,张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30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喜,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梅芳,女,汉族,1976年7月3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王小喜申请执行张梅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梅芳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