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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小喜与张梅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喜,张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30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喜,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梅芳,女,汉族,1976年7月3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王小喜申请执行张梅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梅芳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