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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焦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某,焦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605号原告白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焦某某。本院在审理白某某与焦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胤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