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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伟先与庄长顺、吴志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先,庄长顺,吴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林伟先,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庄长顺,男,1965年9月2日出生,原住内蒙古自治区,现已死亡。被执行人:吴志海,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原住内蒙古自治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林伟先与庄长顺、吴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庄长顺、吴志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庄长顺、吴志海在本院涉案较多,被执行人庄长顺已死亡,吴志海下落不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庄长顺、吴志海名下无车辆、银行无存款。2017年7月17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志海所有的房屋一栋。2017年7月19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吴志海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人员。2017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林伟先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荆贵玉审判员  石银生审判员  卢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