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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5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利斌与施通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斌,施通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403号原告:周利斌,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友根,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通根,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周利斌为与被告施通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