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7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武芳英诉汉中托普制药有限公司、徐少科、陕西证泰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耀林、汉中国宾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芳英,陕西证泰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耀林,徐少科,汉中国宾宾馆有限公司,汉中托普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79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武芳英,男。被执行人:陕西证泰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耀林,男。被执行人:徐少科,男。被执行人:汉中国宾宾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汉中托普制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武芳英与陕西证泰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耀林、徐少科、汉中国宾宾馆有限公司、汉中托普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证泰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耀林、徐少科、汉中国宾宾馆有限公司、汉中托普制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由陕西证泰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芳英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360000元(从2016年2月18日起按月息3%暂计算至2017年2月18日);2、由陕西证泰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芳英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8750元(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暂计算至2017年2月18日);3、承担案件受理费9825元、执行费16498元。赵耀林、徐少科、汉中国宾宾馆有限公司、汉中托普制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1495073元直接交纳至本院。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截止2017年4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为1508359元。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武芳英申请,本院依法将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划拨了徐少科的存款130000元、汉中托普制药有限公司的存款86600元,合计2166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武芳英。对剩余金额,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7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7年7月起,每月30日以前支付不低于15万元的本息案款,于2018年5月31日前全部清结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五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五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02执7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6498元,由被执行人赵耀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