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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崔申、郭玉枝与崔相福、马秀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申,郭玉枝,崔相福,马秀玲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925号原告:崔申,男,194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郭玉枝,女,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海鹏,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相福,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红山区福淼副食商店业主,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马秀玲,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81979********,满族,红山区福淼副食商店业主,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张伟伟,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井红,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崔申、郭玉枝与被告崔相福、马秀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崔申、郭玉枝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申、郭玉枝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申、郭玉枝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4480元,由原告崔申、郭玉枝负担。审判员  周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