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国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1087号罪犯李国朝,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茂信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朝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茂中法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国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李国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7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363681.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国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