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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胡敏与符军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符军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1293号原告:胡敏,女,1957年9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丕清,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军汉,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胡敏与被告符军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胡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敏与符军汉已达成和解协议,胡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811元,减半收取计1405元,由胡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