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胡敏与符军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符军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1293号原告:胡敏,女,1957年9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丕清,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军汉,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胡敏与被告符军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胡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敏与符军汉已达成和解协议,胡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811元,减半收取计1405元,由胡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