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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张庆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张庆国,张海玲,郑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被执行人:张庆国、张海玲、郑传进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莱中信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庆国名下位于莱城区花园北路清馨北巷80号13号楼东2单元602,莱房权证莱城区字��××号,莱芜市国用(2012)第0000570875-2号。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