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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廖成珠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成珠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83号罪犯廖成珠,女,1964年8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梅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成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廖成珠退赔给本案的被害人人民币220.08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交付执行中因罪犯廖成珠患有严重疾病,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执行期间,该犯暂于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梅刑执字第4号收监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廖成珠收监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李��、蒋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女子监狱监狱指派干警吴某、许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成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成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廖成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廖成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成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