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银川蒲尚葡萄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贺兰情缘葡萄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蒲尚葡萄酒有限公司,宁夏贺兰情缘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川蒲尚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马占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尤小艳,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贺兰情缘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纳雯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宁0105执692号申请执行人银川蒲尚葡萄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贺兰情缘葡萄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银川蒲尚葡萄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东的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5执6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