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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南方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昌隆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刘荣佳、刘荣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南方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昌隆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刘荣佳,刘荣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386号原告: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世斌,董事长被告:青岛南方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刘德安被告:青岛昌隆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刘德成,被告:刘荣佳,1979年10月15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刘荣斌,1986年8月24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南方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昌隆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刘荣佳、刘荣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南方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昌隆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刘荣佳、刘荣斌银行存款人民币212533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南方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昌隆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刘荣佳、刘荣斌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1253345元或查封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