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执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郑强、滕小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强,滕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137号之一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马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00666205-6。法定代表人张绍湘,男,局长。被执行人郑强,男。被执行人滕小兰,女。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征决[2015]X1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1226执13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强、滕小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取得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1226执1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杰审 判 员 郑卫华审 判 员 莫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