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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民终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安徽壹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绍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壹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绍均,张显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终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壹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胜利新村二期工程13幢19号,组织机构代码07094395-2。法定代表人:何良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绍均,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住安徽省池州市,原审被告:张显票,女,住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安徽壹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绍均、原审被告张显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7)皖17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7)皖17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审判长 叶 春审判员 田 蓓审判员 刘玉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