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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毅康与何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康,何也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民初952号原告:刘毅康,男,1975年12月生。被告:何也福,男,1973年12月生。原告刘毅康与被告何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毅康撤回对被告何也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毅康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刘毅康负担。审 判 长  肖修省人民陪审员  廖福兰人民陪审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