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文会合同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刑终220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会,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崔旭强、原超,山西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文会犯合同诈骗、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6)晋0502刑初523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文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刑初5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刘 鹏审 判 员 毕 东审 判 员 韦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亚刚书 记 员 白永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