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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孟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孟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943号原告: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17楼。法定代表人:杨志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建明,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孟霞,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孟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59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99.5元,由原告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松杰人民陪审员  陈 晟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易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