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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闫俊伟、宗亮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俊伟,宗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046号被执行人:闫俊伟,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暂住天津市津南区,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宗亮亮,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天津市津南区,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本院在执行(2017)津0103执1046号移送罚金执行一案中,根据移送执行的内容,对被执行人闫俊伟判罚罚金54000元、对被执行人宗亮亮判罚罚金100000元,退赔被害人任某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48000元;责令被告人闫俊伟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480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8000元;责令被告人宗亮亮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39333元,退赔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5384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34667元,退赔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40000元,退赔被害人高某人民币31000元,退赔被害人唐某人民币40000元。本院认为,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刘 腾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