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孝平与李亮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平,李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李孝平,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杞县。被执行人李亮亮,男,1985年6月2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2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亮亮所有的车牌号为豫B×××××丰田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霄审判员 尹秋峰审判员 王洪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