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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11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世堂与王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堂,王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1931号之一原告:王世堂,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丁汀,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彬,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祥,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王世堂与被告王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堂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世堂负担。审 判 长  王 萍代理审判员  陈占杰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