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11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世堂与王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堂,王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1931号之一原告:王世堂,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丁汀,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彬,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祥,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王世堂与被告王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堂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世堂负担。审 判 长 王 萍代理审判员 陈占杰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