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玉海与张磊、段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海,张磊,段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246号原告:刘玉海,男,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委托代理人:孟涛,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段长海,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刘玉海与被告张磊、段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玉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玉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