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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春红、天津生态城阿亚拉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春红,天津生态城阿亚拉置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0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春红,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庭赞,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生态城阿亚拉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9。法定代表人:KOKPOHJUN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琪汶,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春红因与被申请人天津生态城阿亚拉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亚拉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春红申请再审称:(一)涉案房屋的房款中已包含了车位使用权,即阿亚拉公司将车位卖予李春红,李春红作为消费者应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二)涉案补充合同中关于地下车库“车位编号、位置由甲方(阿亚拉公司)另行予以确定”的约定系格式条款,剥夺了李春红的话语权,应认定为无效。综上,李春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阿亚拉公司提交意见称,请求驳回李春红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阿亚拉公司与李春红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补充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阿亚拉公司与李春红双方确认,本条约定的“价款”中已包含了向李春红无偿提供的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一个(车位编号、位置由阿亚拉公司另行予以确定)。现阿亚拉公司已通过摇号方式对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进行分配,故对李春红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春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小宁审 判 员  赵清泉代理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