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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乔华、刘高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华,刘高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乔华,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高磊,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再审申请人乔华与被申请人刘高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028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乔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乔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宗学审判员  赵德智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宫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