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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王祥、王长海、孙宝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王祥,王长海,孙宝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1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晓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彦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祥,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王长海,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孙宝山,男,1961年2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告王祥、王长海、孙宝山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撤回对王祥的起诉。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