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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5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姚市威航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华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威航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华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991号原告:余姚市威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谢家路村解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应燕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琦,宁波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华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弄***号*幢***楼,*幢***楼。法定代表人:叶岳钿,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余姚市威航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威航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余姚市威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鸿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