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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狄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某,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880号原告狄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狄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琼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嘉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