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德尔福柴油系统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尔福柴油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368号起诉人德尔福柴油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委托代理人王宇,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7月14日,本院收到德尔福柴油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德尔福柴油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一返还131,684英镑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2、判令被起诉人一返还211,584.37欧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3、判令被起诉人二对上述第1项和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起诉人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和起诉人律师费。本院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德尔福柴油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