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光勇、宋巧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光勇,宋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1194号移送执行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温光勇,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彝良县。被执行人:宋巧云,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温光勇、宋巧云盗窃罪一案,执行标的57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被执行人宋巧云已履行2700元。温光勇3000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483执11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顾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