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戴佳同诉杨治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佳同,杨治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270号原告:戴佳同,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杨治国,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戴佳同与被告杨治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佳同撤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戴佳同负担。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