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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戴佳同诉杨治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佳同,杨治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270号原告:戴佳同,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杨治国,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戴佳同与被告杨治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佳同撤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戴佳同负担。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