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世云与范育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云,范育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2171号原告:王世云,女,汉族,1974年4月5日生,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代理人:胡勇,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147755。委托代理人:王志江,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育忠,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生,住四川省泸县。原告王世云诉被告范育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世云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王世云承担。审判员 熊德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学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