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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世云与范育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云,范育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2171号原告:王世云,女,汉族,1974年4月5日生,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代理人:胡勇,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147755。委托代理人:王志江,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育忠,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生,住四川省泸县。原告王世云诉被告范育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世云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王世云承担。审判员  熊德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学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