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善霞、纪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霞,纪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401号申请人:刘善霞,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化军,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纪衡,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刘善霞与被申请人纪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善霞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纪衡名下的鲁J×××××轿车予以查封。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刘善霞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纪衡名下的鲁J×××××轿车,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刘善霞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