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5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丽珠、叶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珠,叶健,赵北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5执75号申请执行人:吴丽珠,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叶健,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武市,被执行人:赵北付(又名赵北富),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邵武市,申请执行人吴丽珠与被执行人叶健、赵北付(又名赵北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闽0725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标的为人民币198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除有一处房产已被查封,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人民币8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5民初112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何而夫审判员 周晓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起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