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杰、赵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杰,赵霞,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赵磊,张圣刚,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财保16号申请人:朱杰,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人:赵霞,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建福园1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1496894Q。负责人:赵磊,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赵磊,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张圣刚,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互助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4178Y。法定代表人:高志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朱杰、赵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赵磊、张圣刚、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杰、赵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赵磊、张圣刚、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