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5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玲与肖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玲,肖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574号原告:周玲,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肖铮,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玲与被告肖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玲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玲负担。审 判 长 李桂红代理审判员 肖学富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