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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杰与安康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安康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555号原告王杰,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9日,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恒口示范区恒口镇。委托代理人傅世存,男,汉族,生于1955年4月1日,陕西省安康市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星街。被告安康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峰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解放路。委托代理人欧定华,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与被告安康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原告王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宋飞代理审判员  康芳代理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