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欧阳琳与罗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琳,罗永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1民初1232号原告:欧阳琳,女,汉族,1969年11月5日生,住于都县.被告:罗永荣,男,汉族,1960年2月28日生,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罗海琳,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欧阳琳与被告罗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琳、被告罗永荣的委托代理人罗海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月息2分,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6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约定借期1年,月息2分,被告在借据上签名确认,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被告罗永荣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转账凭证、存折明细单,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09年2月11日,原告欧阳琳经人介绍,向需要资金周转的被告罗永荣出借12万元,当日就将借款打入被告之妻李金香的账户。因被告支付月息2分信誉好,原告于同年10月11日再向被告出借10万元,当日将借款打入被告之子罗赟账户。2010年8月6日,原告又向被告出借20万元,当日将借款打入被告之子罗赟账户。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2014年7月6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写明今借到原告人民币20万元,月2%,按月结息,借期1年。此后,被告未还本付息成讼。本院认为,原告虽将出借的款项打入被告亲属账户,但原告认可并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成立有效。被告应按借条承诺依约还本付息,被告现未履行承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永荣偿还原告欧阳琳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利随本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0元,由被告罗永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学明人民陪审员 陈达明人民陪审员 钟月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圣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