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鹤岗市双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鹤岗市双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苏某,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苏献国,男,黑龙江省新华农场机关干部。被执行人:鹤岗市双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39910-6,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名苑小区一号楼201、202室。法定代表人:陈文波,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双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苏某的委托代理人苏献国代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7)黑8101执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泽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召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