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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45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杨冬冬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杨冬冬,杨响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5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56号905室。被执行人杨冬冬,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番阳县。被执行人杨响琴,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番阳县。本院在执行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冬冬、杨响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10时至2017年7月14日10时25分02秒止,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杨冬冬所有的浙A×××××汽车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童雯雯(身份证号:)以882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车辆,现买受人已付清全部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浙A×××××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童雯雯(身份证号:)所有。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童雯雯(身份证号:)时起转移。二、童雯雯(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