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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兰与被告海南开心九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兰,海南开心九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1519号原告:王学兰,女,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开心九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南省儋州市东城镇商业街C段C9号。法定代表人:高诗鹏。原告王学兰与被告海南开心九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简称开心九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心九号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学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00元,借期4个月,利率24%,还款日期为2017年2月7日,但是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开心九号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王学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据、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单。被告开心九号公司未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王学兰与被告开心九号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在被告的南京分公司营业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00号长发中心A栋2002室)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0元;借期4个月,从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如未能按时履行归还义务,原告有权向被告索取违约金(按照本金30%计算);预期收益分配:投资收益从原告将其自有合法资金缴存至被告指定受托管账户之日起第九天一次性支付借款期间内所有分红收益,共计人民币1600元。合同未约定利息。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在被告处POS机上刷农业银行信用卡172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据20000元。审理中,原告称原告支付给被告17200元与收据上数额相差2800元,是预先扣除了四个月的利息。对此原告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兰与被告开心九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订立后,王学兰转给开心九号公司17200元,开心九号公司已收到,虽开具20000元收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7200元。被告开心九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双方对期内利息未约定,但约定如未能按时履行归还义务,原告有权按30%本金向被告主张违约金,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并参考合同中预期收益分配的约定,对原告主张逾期利率按年利率24%予计算予以认可。原告主张利息计算从2016年10月8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从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南开心九号公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学兰偿还借款本金172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8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海南开心九号公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朱伟萍人民陪审员  彭翠红人民陪审员  胡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颖坤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