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裴福才与裴武亮、朱改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福才,裴武亮,朱改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636号原告:裴福才,男,194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系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武亮,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杰,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改改,女,1952年6月2日生,汉族,住××。原告裴福才与被告裴武亮、朱改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裴福才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福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裴福才负担。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