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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行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雅平与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雅平,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04行初126号原告宋雅平,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倪守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青,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2号。法定代表人钟磬,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永红,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法制大队民警。原告宋雅平不服被告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作出的合公蜀(三)行罚决字(2017)第1062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雅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雅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雅平负担。审 判 长  解明霞人民陪审员  汤炳华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思涵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