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如松、郭新萍、刘全宁、王坤申请执行确山县宇龙塑业有限公司、邢桂英、刘长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如松,郭新萍,刘全宁,王坤,确山县宇龙塑业有限公司,邢桂英,刘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刘如松,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郭新萍,女,汉族,1965年11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刘全宁,男,汉族,1990年8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王坤,男,汉族,1986年6月5日生。被执行人确山县宇龙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5516335173。法定代表人邢桂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邢桂英,女,汉族,1957年10月3日生。被执行人刘长清,男,汉族,1968年5月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如松、郭新萍、刘全宁、王坤与被执行人确山县宇龙塑业有限公司、邢桂英、刘长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如松、郭新萍、刘全宁、王坤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31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