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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7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甘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甘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7151号原告:重庆市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10-6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440943J。法定代表人:龚窚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徐甘露。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甘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仁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