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44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与叶荣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叶荣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05行审44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A座。法定代表人:程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礼,男,该局法规科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动,男,该局耿集国土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叶荣许,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2016年12月21日,以被申请人叶荣许于2016年10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耿集居委会十九组境内1541平方米土地建设房屋,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贾国土资罚字(2016)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41平方米土地;2、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建设用地924平方米处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620元,对违法占用农用地48平方米处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60元,对违法占用未利用地569平方米处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690元,共计11270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礼、朱友动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叶荣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作出��贾国土资罚字(2016)1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 淑 君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李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