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5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5602刘永涛与张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涛,张海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5602号原告:刘永涛,男,1985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张海雷,男,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涛诉被告张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刘永涛负担。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静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