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文杰与杨加宏、孙炯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杰,杨加宏,孙炯琪,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589号原告:方文杰,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杨加宏,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孙炯琪,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徐辉,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杰诉被告杨加宏、孙炯琪、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文杰于2017年7月21日以三被告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加宏、孙炯琪、徐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文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文杰撤回对被告杨加宏、孙炯琪、徐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方文杰负担。审判员 林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吉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