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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红星、王汉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红星,王汉洲,杨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财保75号申请人:陈红星,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汉洲,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杨汉英,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陈红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汉洲、杨汉英的银行存款1,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在1,430,000元以内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74201000000069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红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汉洲、杨汉英的银行存款1,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