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泰安泰山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大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240号原告: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黄曙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宝义,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存召,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泰安泰山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刘一。原告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泰山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红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悦 更多数据: